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
- 乙○○
-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因94年訴字第14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52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號
上列當事人因94年訴字第14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52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