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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李宛玲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3號

聲請人
碁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支票附表:
付款人:臺灣銀行澎湖分行
發票人:碁泰營造有限公司
支票號碼:AH0000000
票面金額:新臺幣21,694元
發票日:94年3月7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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