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3號聲 請 人 碁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莊茹茵 支票附表: 付款人:臺灣銀行澎湖分行 發票人:碁泰營造有限公司 支票號碼:AH0000000 票面金額:新臺幣21,694元 發票日:9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