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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61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順輝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婚字第61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63年1月29日結婚,婚後育有3子1女,皆已成年,兩造自91年起屢有爭執,迭經法律程序處理兩造糾紛,兩造已無感情,且無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之可能,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法院判決兩造離婚。被告則稱:兩造婚姻關係確已破裂,同意離婚等語。

二、查兩造為夫妻,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一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實。

三、按夫妻之一方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兩造自91年起屢有爭執,迭經法律程序處理兩造糾紛,兩造已無感情,且無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之可能一節,已據本院調閱相關訴訟卷宗查核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實在。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離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61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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