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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陳順輝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救字第1號

聲請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吳璧芬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國軍澎湖醫院、澎湖縣衛生局、強盛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2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國軍澎湖醫院、澎湖縣衛生局、強盛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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