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救字第1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救字第1號
- 聲請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吳璧芬
- 訴訟代理人
- 許再定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國軍澎湖醫院、澎湖縣衛生局、強盛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2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國軍澎湖醫院、澎湖縣衛生局、強盛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