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吉貝海上樂園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拆屋還地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19,9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9,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