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李宛玲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號

上訴人
吉貝海上樂園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拆屋還地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19,9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9,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