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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31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陳順輝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婚字第31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67年5月16日與被告結婚,兩造婚姻關係初尚融洽,惟近2年被告染有酗酒惡習,動輒毆打原告,感情日益疏離,相處情形逐漸惡化,再無繼續婚姻關係之可能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被告2次辯論期日均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面答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因此,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夫妻間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之規定,原告訴請與被告離婚,應予准許。

二、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31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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