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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抗字第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管安露李宛玲陳順輝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3號

抗告人
乙巨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洪巒嬌
相對人
如新國際人才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光宇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本院95年度票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為發票人,如原裁定所示之本票10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本票為證據等語,經核無不合,原裁定予以准許,自屬適法,雖抗告意旨略以:當事人間另簽訂協議書,以抗告人之船隻開始營運而有收入之日為本票到期日等語,所稱即使屬實,亦係實體法上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管安露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順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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