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救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吳璧芬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國軍澎湖醫院、澎湖縣衛生局、強盛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2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國軍澎湖醫院、澎湖縣衛生局、強盛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