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三合食品商行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10號
上列上訴人對本院95年11月6日所為之95年訴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3,9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號
10號
上列上訴人對本院95年11月6日所為之95年訴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3,9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