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李宛玲
- 法定代理人戊○○○、甲○○
- 上訴人吉貝海上樂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 被上訴人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法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吉貝海上樂園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上 訴 人 丙○○ 丁○○ 乙○○ 被 上訴人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拆屋還地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19,9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9,8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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