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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李宛玲
  • 法定代理人
    戊○○○、甲○○

  • 上訴人
    吉貝海上樂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 被上訴人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法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吉貝海上樂園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上 訴 人 丙○○ 丁○○ 乙○○ 被 上訴人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拆屋還地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19,9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9,8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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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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