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陳介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0號

聲請人
照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之6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6年度票字第5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 息 起 算 日 │票據號碼 │備考│├──┼───────┼────────┼───────┼──────────┼─────┼──┤│001 │94年6月27日 │70,000元 │未載 │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 │131451 │ │├──┼───────┼────────┼───────┼──────────┼─────┼──┤│002 │94年6月27日 │70,000元 │未載 │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 │131452 │ │├──┼───────┼────────┼───────┼──────────┼─────┼──┤│003 │94年6月27日 │70,000元 │未載 │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 │131453 │ │└──┴───────┴────────┴───────┴──────────┴─────┴──┘

附 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雅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