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0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0號
- 聲請人
- 照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之6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6年度票字第5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 息 起 算 日 │票據號碼 │備考│├──┼───────┼────────┼───────┼──────────┼─────┼──┤│001 │94年6月27日 │70,000元 │未載 │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 │131451 │ │├──┼───────┼────────┼───────┼──────────┼─────┼──┤│002 │94年6月27日 │70,000元 │未載 │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 │131452 │ │├──┼───────┼────────┼───────┼──────────┼─────┼──┤│003 │94年6月27日 │70,000元 │未載 │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 │131453 │ │└──┴───────┴────────┴───────┴──────────┴─────┴──┘
附 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