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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陳順輝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號

聲請人
好市多食品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甲○○
代理人
公高中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二。聲請人亦曾就上開事件聲請假扣押,經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152號假扣押裁定准許,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並經聲請人繳納執行費用後開始假扣押執行程序。

二、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所示項目計算後確定為新臺幣20,82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算書: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相對人應負擔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6,840元 │11,226元 │├───────┼──────┼─────────────┤│假扣押聲請費 │ 1,000元 │ 500元 │├───────┼──────┼─────────────┤│假扣押執行費用│ 9,100元 │ 9,100元 │├───────┴──────┼─────────────┤│ 合 計 │20,826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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