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5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5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御業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己○○
- 統一編號
丙○○
乙○○
8號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其中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捌佰伍拾捌元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一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一計算97年度票字第5號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備 考│├──┼───────┼────────┼───────┼───────┼───────┼───┤│001 │94年1月24日 │120萬元 │96年9月24日 │96年9月24日 │未載 │ │└──┴───────┴────────┴───────┴───────┴───────┴───┘
附 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