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號
- 上訴人
- 錦佳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澎湖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貳仟玖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