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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陳順輝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號

上訴人
錦佳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澎湖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貳仟玖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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