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7號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金沙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1年4月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50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相對人分別於93 年4月22日與96年9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已部份償 還,尚餘本金1,027,644元)與875萬元,惟自97年2月20 日起即未依約繳息,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本票、授信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 │附表: 97年度拍字第17號│ ├──┬──────────────────────┬──┬──────────┬───────┬──────┤ │ │ 土 地 坐 落 │ │ 面 積 │ │ │ │編號├───┬────┬────┬────┬───┤地目├──┬──┬────┤權 利 範 圍│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 │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 │001 │澎湖縣│湖西鄉 ○○○○段│ │1250 │原 │ │ │2393.86 │全部 │ │ ├──┼───┼────┼────┼────┼───┼──┼──┼──┼────┼───────┼──────┤ │002 │澎湖縣│湖西鄉 ○○○○段│ │1251 │原 │ │ │2285.59 │全部 │ │ ├──┼───┼────┼────┼────┼───┼──┼──┼──┼────┼───────┼──────┤ │003 │澎湖縣│湖西鄉 ○○○○段│ │1254 │原 │ │ │224.62 │全部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王雅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