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6號聲 請 人 大家優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營業秘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研發出一種新的技術,想要將之保存,以避免日後有人模仿,因此聲請保持營業秘密。 二、經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固然有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相關規定,然觀諸該法第11條至第14條,上開聲請係以聲請人與他人有訴訟,而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為免在訴訟過程中經開示或使用,始得聲請智慧財產法院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件依聲請人所述,似欲將研發技術申請專利,以避免日後遭他人侵害,與秘密保持命令無涉。聲請人如欲聲請專利,應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聲請,本院並無受理之權限。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所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