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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帳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李宛玲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日展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大家優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8號原   告 日展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大家優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玖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尚應繳納新臺幣陸仟參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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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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