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帳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8號原 告 日展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大家優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玖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尚應繳納新臺幣陸仟參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