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8號

給付帳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李宛玲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8號

原告
日展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大家優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玖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尚應繳納新臺幣陸仟參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