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8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8號
- 原告
- 日展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大家優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玖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尚應繳納新臺幣陸仟參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