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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號

給付帳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劉壽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2號

原告
日展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大家優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得以合議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4條第1項、第28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給付帳款有所請求而涉訟,依附卷兩造所簽訂之經銷合約書第肆項所定,雙方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爭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揆之前開說明,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壽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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