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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管安露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2號

上訴人
玳玳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澎湖縣馬公市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參仟捌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管安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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