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2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2號
- 上訴人
- 玳玳億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澎湖縣馬公市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參仟捌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