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 請 人 林慧吟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魯惠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慧吟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債務人因積欠信用卡、信用貸款等債務,於民國98年2月5日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澎湖縣農會申請前置協商,因債務人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因此協商不成立。債務人與友人歐寶蓮合夥經營壹貳參小吃部,每月淨收入約新臺幣(下同)13,000元,配偶歐清轉任職於拓展企業行及玉山不動產企業行擔任業務銷售員,無底薪,視銷售業績分紅給薪,平均薪資約25,000元,因信用卡、信用貸款等債務亦向本院聲請更生中;二人育有3 名就學中子女歐○○、歐○○、歐○○,其就學費用多由歐清轉支出,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如下:膳食費6,000元、歐 ○○在校營養午餐費800元、交通費250元、勞健保1,400元 、意外保險900元、水電費600元、電話費300元,以上共計 10,250元,經扣除支出後,債務人每月收入僅餘1,000多元 ,已無法清償124萬多元之債務。債務人有前開不可歸責於 債務人致協商不成立之事由與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戶口名簿與戶籍謄本、前置協商文件3份、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債務人、歐清轉之95年至9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3 名子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工作及收入證明、3名子女就學證明、歐清轉97年度各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歐清轉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馬公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各1份等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聲請人: 歐清轉)卷宗核對無誤,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 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介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8年8月25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