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號
- 原告
- 茂盛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玳玳億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參仟伍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尚應繳納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