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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李宛玲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號

原告
茂盛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玳玳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參仟伍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尚應繳納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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