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華勇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翁耀德
- 被上訴人
- 千附實業股份有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徐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57,781元,逾期不繳納者,即駁回其上訴。次查,此項裁定業於99年12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堪予認定。據上,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