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1年度港簡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港簡字第115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正忠 蔡居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4668號、101 年度偵緝字第135 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正忠、蔡居安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許正忠,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蔡居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除犯罪事實一、㈡第2 行所載「連續虛偽開立」應更正為「接續虛偽開立」;證據並所犯法條一、所載「國稅局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更正核定通知書」補充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更正核定通知書(營利事業名稱:億德商行)」、「億德商行開立予駿銳商行之統一發票(三聯式)」補充為「億德商行開立予駿銳商行之統一發票(三聯式)影本34紙」;補充證據「億德商行申報書97年度查詢作業資料、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2 紙(營業人名稱:約翰開發貿易有限公司、買方:億德商行;營業人名稱:駿銳商行、賣方:億德商行)、億德商行97年10月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駿銳商行97年09-10 月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惟被告許正忠擔任億德商行名義負責人,幫助他人虛設公司行號以開立不實之發票,進而與被告蔡居安共同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被告2 人所為,除危害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公平性、正確性外,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且幫助逃漏營業稅額達新臺幣157,211 元,價值不低,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不淺。另參被告2 人皆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