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2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7年度港簡字第9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潘韋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港簡字第91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依玲(原名李慧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4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依玲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2 至3 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補充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犯罪事實欄第7 行「MDRADA超細牙線棒1 盒」更正為「MIRADA超細牙線棒1 盒」。

二、核被告李依玲(原名李慧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刑事案件經法院判刑之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頁),素行尚可,竟因一時貪念,竊取他人物品,法治觀念不佳,行為並非可取,考量其竊取之物品價值共約新臺幣(下同)2729元(見警卷第10頁),業經被害人蘇君璧領回(見警卷第12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而被害人表示並無調解意願,對於本案亦無意見,請求依法判決等語(見本院卷第29頁),又念及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再參以被告自陳五專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罹有重度憂鬱症,心情不佳才突然興起竊盜念頭之犯罪動機(見警卷第3 頁;偵卷第5 頁反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憑,本院考量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犯刑章,其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犯行,非無悔意,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往後應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對被告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另為使緩刑發揮督促效力,乃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公庫支付1 萬元。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竊得之物均業經被害人領回,其犯罪所得既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潘韋丞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425號
    被      告  李慧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慧玲於民國107年2月21日16時8分許,前往雲林縣○○鎮
    ○○路00號之「美華泰流行生活館」賣場購物時,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將陳列之MIRADA韌性佳牙線棒1包、T
    HOMSON繽紛色彩耳機1盒、TS6護一生私透白水凝膜1盒、韓
    版可折疊丹間收納包3包、克淋濕紋身OK蹦動物系列1盒、法
    柏BOVA花漾香氛卡-嬰兒棉1片、YOSHI MY BRA矽膠胸貼1片
    、MDRADA超細牙線棒1盒、EASY PICK輕鬆剔1盒、護足果凍
    前腳掌墊1盒、3M後腫護貼1包、MIRADA超柔順牙線棒1包、
    DIY手作裝飾貼紙(1入甜點)1張、DIY手作裝飾貼紙(1入
    水果)1張、(京)TSUM TSUM歡樂泡泡貼紙1張、滿庭香鍾
    愛香氛補充包(薰衣草)1包、護足抗菌布腳中墊1包置入所
    攜帶之手提包內竊取得逞後,尚未結帳即欲離去時,因商品
    未經消磁而啟動賣場門口防盜感應器聲音響起,旋為賣場店
    長蘇君璧請其暫留原地。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後,當場自李
    慧玲之手提包內查獲上揭遭竊之商品,並調閱店內監視器畫
    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美華泰流行生活館」負責人范永興訴由雲林縣警察局
    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慧玲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蘇君璧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雲林
    縣警察局北港分局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暨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指認照片各1份及監視器
    畫面翻拍照片與現場照片共4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為警扣
    得之賣場遭竊商品,屬被告犯罪所得之財物,茲已實際合法
    發還告訴人,依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為宣告沒收或追
    徵價額之聲請,附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郭文俐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李宜庭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107年度港簡字第91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