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港簡字第一四八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港簡字第一四八號
- 聲請人
-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乙○○、丙○○共同以賭博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南北雙俠」貳台、「一條龍」壹台及賭資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更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更改?ゼo事實第一點最後一行機具內賭資『一萬五千六千三百元』為『一萬六千三百元』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