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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港簡字第一四八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劉為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港簡字第一四八號

聲請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丙○○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乙○○、丙○○共同以賭博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南北雙俠」貳台、「一條龍」壹台及賭資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更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更改?ゼo事實第一點最後一行機具內賭資『一萬五千六千三百元』為『一萬六千三百元』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港簡字第一四八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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