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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簡易庭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二年度港交簡字第一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林輝煌楊欣怡侯廷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陳漢洲律師 王展星律師 被   告 甲○○ 金興起重行即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二年度港交簡字第一一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林輝煌 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侯廷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馮善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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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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