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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林輝煌楊欣怡侯廷昌

原告
丙○○
原告
訴訟代理人陳漢洲律師
原告
王展星律師
被告
甲○○

        金興起重行即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二年度港交簡字第一一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林輝煌

                       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侯廷昌

                       書 記 官  馮善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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