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二年度港交簡字第一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陳漢洲律師 王展星律師 被 告 甲○○ 金興起重行即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二年度港交簡字第一一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林輝煌 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侯廷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馮善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