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港簡字第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港簡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四七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甲○○與告訴人乙○○○股份有限公司約定之分期付款期間 應為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止,另被告典當車輛之 當舖為南亞當舖,並非亞當當鋪,應予更正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