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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港簡字第二О八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趙家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港簡字第二О八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0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趙家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港簡字第二О八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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