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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96年度港交簡字第37號

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港交簡字第37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6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虎尾鎮○○路38號)提起上訴狀。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楊昱辰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96年度港交簡字第37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6 日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