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96年度港秩字第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港秩字第7號
- 移送機關
-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
被移送人 甲○○○○○○ ○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96年6 月7 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理由及證據欄「㈠時間:民國95年6月7 日凌晨2 時許。」應更正為「㈠時間:民國96年6 月7 日凌晨2 時許。」。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事實理由及證據欄「㈠時間:民國95年6 月7 日凌晨2 時許。」係「㈠時間:民國96年6 月7 日凌晨2 時許。」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睽諸上開說明,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