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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96年度港秩字第7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港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

被移送人  甲○○○○○○ ○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96年6 月7 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理由及證據欄「㈠時間:民國95年6月7 日凌晨2 時許。」應更正為「㈠時間:民國96年6 月7 日凌晨2 時許。」。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事實理由及證據欄「㈠時間:民國95年6 月7 日凌晨2 時許。」係「㈠時間:民國96年6 月7 日凌晨2 時許。」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睽諸上開說明,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雲林縣虎尾鎮○○路38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楊昱辰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96年度港秩字第7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