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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簡易庭99年度港秩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黃一馨

  • 原告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港秩字第20號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7 月8 日雲警港秩字第0990007529號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肆仟元。 扣案保險套貳枚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9年6月29日上午9時10分。 (二)地點:雲林縣北港鎮○○路30號(源發旅社)。 (四)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700 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證人林明村之警訊筆錄。 (四)扣案保險套2枚可資佐證。 三、扣案保險套2 枚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移序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0條第1 項第1 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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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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