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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簡易庭101年度港簡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蔡惠琪

  • 當事人
    莊周勇吉本再生有限公司張漢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港簡字第51號原 告 莊周勇 被 告 吉本再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廣鶴 被 告 張漢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0,800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需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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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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