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1年度港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港救字第4號聲 請 人 高嘉勵 高菀蓴 相 對 人 雲林縣水林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西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提出聲請人高嘉勵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並據本院依職權以稅務電子閘門調查聲請人之財產所得明細,查得聲請人高嘉勵除與聲請人高菀蓴公同共有坐落雲林縣水林鄉○○段261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3 分之1 外,名下無任何財產收入。另聲請人高菀蓴名下有廠牌國瑞之自小客車、100 年間薪資所得新臺幣543,694 元等情,有聲請人高嘉勵、高菀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考。其中聲請人高菀蓴於100 年間雖有上開收入,然聲請人高菀蓴於本院101 年度港簡字第120 號執行異議案件中陳稱其目前失業等語,而聲請人高菀蓴所任職之安雅企業社,業於民國101 年3 月歇業一節,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供參,堪認聲請人高菀蓴上開所述非虛,是本院審酌聲請人上開財產狀況,渠等目前確無支出訴訟費用之資力,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認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