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1年度港簡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莊周勇、吉本再生有限公司、張廣鶴、張漢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港簡字第51號原 告 莊周勇 被 告 吉本再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廣鶴 被 告 張漢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0,800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需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