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1年度港簡字第5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港簡字第51號
- 原告
- 莊周勇
- 被告
- 吉本再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廣鶴
- 被告
- 張漢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需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港簡字第5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需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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