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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1年度港簡字第5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港簡字第51號

原告
莊周勇
被告
吉本再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廣鶴
被告
張漢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需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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