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1年度港簡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蔡惠琪
- 法定代理人黃重球、陳秉烽
-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進鴻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港簡字第99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思成律師 被 告 進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1月7 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珮儒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北港簡易庭101年度港簡字第9…」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