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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簡易庭101年度港簡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蔡惠琪
  •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陳秉烽

  •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進鴻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港簡字第99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思成律師 被   告 進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1月7 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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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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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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