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1年度港簡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港簡字第99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思成律師 被 告 進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1月7 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