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2年度港勞小字第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勞小字第1號
- 原告
- 劉欣昌
- 被告
- 賓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慶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 日宣告辯論終結,定於102 年10月16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尚有應行辯論之點,被告並應提出扣薪新臺幣500 元之證明,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