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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2年度港勞小字第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陳美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勞小字第1號

原告
劉欣昌
被告
賓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慶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 日宣告辯論終結,定於102 年10月16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尚有應行辯論之點,被告並應提出扣薪新臺幣500 元之證明,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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