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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2年度港勞簡字第1號

職業災害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陳美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勞簡字第1號

原告
温峻宏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被告
台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山
被告
僑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慶彬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書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2 年10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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