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2年度港簡字第7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簡字第72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林惠祺
- 訴訟代理人
- 張錫卿
- 訴訟代理人
- 楊志潡
- 上訴人即被告
(被上訴人)丁金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追償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23日本院102 年度港簡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丁金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分別為新臺幣(下同)94,402元、157,336 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2,49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