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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2年度港簡字第72號

追償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美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簡字第72號

上訴人即原告
(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惠祺
訴訟代理人
張錫卿
訴訟代理人
楊志潡
上訴人即被告

(被上訴人)丁金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追償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23日本院102 年度港簡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丁金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分別為新臺幣(下同)94,402元、157,336 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2,49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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