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2年度港簡字第7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簡字第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金源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林惠祺
- 訴訟代理人
- 張錫卿
楊志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追償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2 年11月19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