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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3年度港小字第1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陳美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港小字第15號

原告
禾源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彥文
訴訟代理人
丁健瑋
被告
周嘉郁即新勝芳菸酒批發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3 年3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公示送達費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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