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3年度港小字第1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港小字第15號
- 原告
- 禾源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彥文
- 訴訟代理人
- 丁健瑋
- 被告
- 周嘉郁即新勝芳菸酒批發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3 年3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公示送達費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