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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3年度港簡字第1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陳美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港簡字第146號

原告
巨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豪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
被告
黃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98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 元。本院業於民國103 年10月1 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詢問簡答表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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