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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簡易庭103年度港簡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
    陳美利

  • 當事人
    巨玖有限公司黃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港簡字第146號原   告 巨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豪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 被   告 黃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98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 元。本院業於民國103 年10月1 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詢問簡答表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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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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