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3年度港簡字第14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港簡字第146號
- 原告
- 巨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豪
- 訴訟代理人
- 羅振宏律師
- 被告
- 黃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98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 元。本院業於民國103 年10月1 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詢問簡答表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