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4年度港簡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港簡字第187號上訴人即 被 告 美信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兼 訴訟代理人 曾界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30日本院104 年度港簡字第18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5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