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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4年度港簡字第187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陳美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港簡字第187號

上訴人即

被告
美信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兼訴訟代理人
曾界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30日本院104年度港簡字第18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5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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