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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簡易庭105年度港勞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簡鈺昕
  • 法定代理人
    胡嘉謀

  • 原告
    蔡漢昌
  • 被告
    永合益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港勞簡字第3號原   告 蔡漢昌 李國禎 盧柏諭 被   告 永合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嘉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蔡漢昌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李國禎新臺幣伍萬零貳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盧柏諭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參拾參元、伍萬零貳佰肆拾伍元、肆萬貳仟捌佰玖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蔡漢昌部分:原告受雇於被告公司,約定每日薪資新臺幣(下同)2,200 元,詎被告未給付予原告105 年8 月份薪資41,313元及9 月份薪資13,420元,共計54,733元,經原告屢次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兩造間僱傭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原告李國禎部分:原告受雇於被告公司,約定每日薪資2,200 元,詎被告未給付予原告105 年8 月份薪資37,045元及9 月份薪資13,200元,共計50,245元,經原告屢次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兩造間僱傭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2項所示。 ㈢、原告盧柏諭部分:原告受雇於被告公司,約定每日薪資1,800 元,詎被告未給付予原告105 年8 月份薪資33,892 元及9月份薪資9,000 元,共計42,892元,經原告屢次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兩造間僱傭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等提出雲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承包商出勤人員明細表、打卡放勤表、薪資明細等件為證(見港勞簡調卷第5 頁、港勞簡卷第10頁至第13頁、第22頁至第29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應視為自認,自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亦分別著有明文。本件起訴狀繕於105 年11月16日寄存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港勞簡調卷第12頁),是原告就上揭所得請求之金額,各自請求自105 年11月27日(即起訴狀繕本合法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蔡漢昌54,733元,及自105 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李國禎50,245元,及自105 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給付原告盧柏諭42,892元,及自105 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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