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5年度港簡字第4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簡字第44號
- 原告
- 金事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蕙珠
- 被告
- 林進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6 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簡字第4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6 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北港簡易庭105年度港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