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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5年度港簡字第44號

給付會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陳美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簡字第44號

原告
金事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蕙珠
被告
林進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6 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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