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5年度港簡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簡字第44號原 告 金事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蕙珠 被 告 林進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6 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