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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簡易庭105年度港簡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會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陳美利

  • 當事人
    金事興有限公司林進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簡字第44號原   告 金事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蕙珠 被   告 林進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6 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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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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