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5年度港簡調字第6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簡調字第66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眾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惠愉
- 訴訟代理人
- 黃清山
- 相對人
- 建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相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被告公司所在地為桃園市,並非本轄,本件亦查無聲請人即原告所稱被告分公司在本轄之證據,有被告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資料查詢可參,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北港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