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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簡易庭106年度港勞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
    簡鈺昕
  • 法定代理人
    胡嘉謀

  • 原告
    林宛臻
  • 被告
    永合益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勞簡字第2號原   告 林宛臻 被   告 永合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嘉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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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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